「路權」

由於一般車禍肇事責任的研判,是根據「路權」路權分析誰是誰非,如果對路權有初步認識,一旦發生車禍,即可大致研判自已有無過失肇責,也可做為是否需請警方到場處理的依據,以保障自己權益,或是依此研判是否依警方「要求」 自行和解了事。

所謂「路權」,簡單地說,就是優先通行權,這是保險理賠人員的說法,不過其法令根源是依交通部及內政部所共同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引申而來,而「交安規則」又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2條規定而來。

首先,介紹最常見的前後追撞事故,依據「交安規則」第 94條第1項「汽車於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距離」,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的法令來源。

所謂安全距離在一般道路上,並無明文規定是多少公尺的距離,而是隨時可煞停的距離。

一般最有爭議的是「追撞」及「推撞」事故,推撞指本車業已煞停,處於停止狀態,而被後方來車「推撞」致使本 車再撞及到前車;意指也就是本車雖撞及前車,但是因後車輛推撞,並非本車過失,本車應屬被害之一方,於法應屬無責,可同前車向尾隨車輛請求賠償。

而追撞指各車皆為行進中,處於非停止狀態,因本車煞車 不及「追撞」到前車,而本車車尾又遭後車撞及,本車未保安距而撞擊前車,於法應負前方車輛損失,同理,本車也可以向後車請求賠償車尾損失。

其次,再介紹兩車側面碰撞的車禍,究其發生原因不外是其中一車或兩車跨線行駛或越線行駛;依「交安規則」第 97條第2項「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不得駛入來車車道」,但如果是未劃有分向限制線而只有行車分向線路段,依同條第3項規定只有「超車時得駛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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