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傷亡 強制險不賠

〔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


因為車禍導致傷亡,一定會獲得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理賠嗎?


答案是「未必」;金管會保險局最近接獲不少民眾投訴,指稱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經保險局深入了解後發現,大部分遭拒賠的當事人,在事發當時均有酒駕情 形,就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從事犯罪行為導致交通事故者」不予理賠的範圍,因此,保險局呼籲汽車駕駛人,千萬不要酒醉駕車,萬一不幸發生交 通車故,恐將自行負擔賠償。


依金管會接獲的個案投訴,有位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行經路口,與另一小客車發生車禍,最後該名酒後駕駛人死亡,後來其家屬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遭到保險公司拒賠。


保險局三組副組長施瓊華表示,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的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該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但施瓊華指出,一般人認為只要因車禍傷亡就可獲得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的觀念,其實並不正確,因為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還有所謂的「除外條款」,就是如果受害人因為從事犯罪行導致交通事故者,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以酒駕為例,由於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案例中已說明,只要違反刑罰規範,不須經過法院判處罪刑,就是符合從事犯罪行為的定義,依酒駕屬刑法(公共危險罪 )第185之三規範來說,不論是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或法院審理判刑,都屬於犯罪行為。


因此,只要有認定受害人的酒駕行為,與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係的事實要件,保險公司的確可依法拒絕理賠。


為此,金管會特別提醒汽機車駕駛人,喝酒後不要開車上路,因為無論是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加害人,基本上都不會受到強制險的保障,一切損失須自行承擔,如果不幸身亡更將影響家人徒留遺憾,實在很划不來。



 


非事故主因者 酒駕仍可獲理賠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未來將有重大變革,經過多次協調,金管會保險局與產險公會上個月取得共識,只要交通事故經主管機關鑑定後,肇事責任在五成以下(即屬肇事次要因素 )的受害人,即使該名受害人事發當時有酒駕情況,未來仍可獲得保險公司的全額理賠。


保險局表示,過去保險公司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的規定,只要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酒駕情況,不論其肇事責任為那一方,均不予理賠,但這個作法被外界質疑為不近人情,一直以來均備受爭議。


對此,上個月保險局終於與產險公會取得共識,上述作法將有「但書」,也就是說,只要經過主管機關鑑定,受害人酒駕不是導致交通事故主因者(肇事責任在五成以下 ),保險公司仍將對受害人進行全額理賠。


保險局指出,過去曾有人在酒駕的情況下遭到另一部違規超速車子撞死,依照過去案例,這名酒駕者就無法獲得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理賠;未來只要經交通鑑定,肇事主因是對方違規超速等原因,並非受害人酒駕所造成,保險公司仍須對這名受害人給予全額理賠。


但保險局還是強調,不少交通事故的主要肇事原因都是來自酒駕,再次呼籲駕駛人,千萬不要因為上述新法而心存僥倖,因為事故經鑑定,如果酒駕者必須負起大部分肇事責任的話,保險公司可是一毛錢都不理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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