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有勞保發生職災雇主買單
作者:錠嵂保險經紀人 彰化營業處 處經理 林定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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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畢業季節的來臨,社會新鮮人投入職場,守法的企業老闆們,您以為有幫勞工加保勞、健保、退休金提撥,一切照規定來就沒事了嗎?
錯了大錯特錯!王老闆請了位新進員工小陳,結果小陳於工作中不慎身故,傷心的父母親在辦完喪事後,要申請相關勞保給付,卻因資格不符無法請領,然而因為是職業災害,進而轉向雇主求償,雇主這時才驚覺怎麼會如此?
因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第2項規定父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3項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而因小陳未婚且是98年1月1日後首次加保,所以父母只能請領年金,又其父母年齡分別為47歲、46歲,皆在職並有高於基本工資的收入,而又因為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2規定,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小陳是職業災害所發生的事故,所以家屬只能領十個月的喪葬津貼。
然而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一項四款明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而且其遺囑受領補償順序並沒有受領條件的限制,換言之按照勞動基準法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小陳的父母45個月的職災死亡補償,而勞工保險卻只能請領十個月,剩下的三十五個月就是雇主自己要買單。
或許身為雇主的您覺得很不合理!因為您已經依照相關規定幫勞工加保勞工保險,而且並沒有以多報少,為什麼還要您負責?這或許是立法的疏失或遺漏,也或許是當初立法者並沒有通盤考慮相關法規,所以身為雇主的您,是否能夠透過正確的商業保險規劃來轉移您的企業風險,而此時您更該考慮,您的壽險服務人員是否具備這些專業能力,來處理您企業的風險問題,這些值得您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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