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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懋專欄-郵局保險單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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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4日 中國時報

生活在台灣的人經常都要上郵局,一走進郵局就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廣告,其中簡易人壽保險很搶眼,幸福家庭的容顏,充滿希望的天空等等,這些都告訴大家,買了郵局保險單就是家庭快樂的保證,然而過去3年的經驗告訴我,情況非如此,郵局保險單存在著假象,甚至有著欺騙大眾的性質。

簡易人壽險 啥都不理賠

3年前,我的三姊晚上回家時,被一個跑步的年輕人強力衝撞,腦部撞到地面。送到醫院急救後,雖然命救回來了,但卻陷入重度昏迷狀態。由於家庭狀況,做為弟弟的我和妻子負起照顧的主要責任。全家心情沉重之外,最現實的就是龐大的醫藥費。我開始整理姊姊的財務資料,看到裡面有她向台北木柵郵局買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保險單,於是我向郵局相關負責人員洽詢保險理賠,獲得的答案竟然是,這份保險是優利存款性質的儲蓄險,任何人身意外包括傷殘、意外和死亡都沒有理賠。

我非常驚訝,於是很仔細的把保險單的內容看了一遍。我幾乎找不到任何一項條文能夠表明不理賠的原因和結果;相反地,整份保險單裡面,一半以上洋洋灑灑的條文,都是在說這種傷害有什麼樣的賠償,那種傷害有什麼樣的福利。簡單說,保險單刻意製造一種假象,買這個保險單是有很大的保障的,不但有利息,發生事故時還可以得到相應的理賠。

就像郵局的人員解釋說,這一類保險單有較高的利息,所以不具備理賠性質。不少民眾看著利息的份上,買了這類的保險單,民眾的心理可以理解,但擬訂保險單內容的郵政總局能這麼做嗎?儲蓄是儲蓄,保險是保險,儲蓄和保險是兩種不同的金融行為。中華民國保險法條文第一章第一節「定義及分類」的第一條明言:「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換言之,有保險就必然有理賠,沒有理賠的不能稱之為保險,所謂儲蓄險只有儲蓄而沒有保險,顯然在法律上是矛盾的。郵政總局對民眾銷售的人壽保險單,如果沒有任何理賠性質,明顯是違法的,而同意這份保險單內文的財政部,也同樣是犯法的。

「變亂」二字 任郵局解釋

為了審慎起見,我還請法律專家仔細看了這份保險單,結果他們看了以後,也是不斷搖頭,實在看不出任何不理賠的字樣,終於有一位好友在密密麻麻的注意事項條款中,發現一行小得幾乎看不到的字「3.壽險保單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這就是整個保險單的陷阱所在,郵政總局認為,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或完全殘廢者,他們將不做任何理賠,什麼叫做其他變亂呢?郵局擁有單方面的解釋權。

看來,郵政總局充分了解保險法,他們在刑事上沒有說不理賠,卻暗中放了一條小到看不見的條款,並對理賠的性質掌握充分的解釋權。這種保險單不是在欺騙老百姓嗎?我相信很多老年人、婦女同胞們,都替自己或孩子們買了這類的保險單,都可能聽過郵局方面口頭上面的解釋,但只要沒碰到事情,就不甚理解。碰到重大事故的被保險人,向郵局要求理賠被拒絕,也只能幾聲無奈,否則又能如何?

我覺得這種暗設法律陷阱矇騙百姓的行銷方式,不應該來自政府單位,尤其涉及到成千上萬基層人民的切身利益,無論是財政部還是郵政總局,都應該改變作法,並對已發生的事故做出法律規定的理賠,絕不能用任何內部規定的理由公然違反法律。最近的情況尤其諷刺,姊姊的傷殘證上已被寫上「植物人」3個字,而她買的保險郵局沒有理賠沒有慰問;相反地,由於我們遲交了保險費,冷冰冰的郵局寄來的通知,警告這位「植物人」如果再不交保費,就要扣利息了。這種冷血無情的做法,跟郵局牆上貼著充滿幸福笑容的被保險人家庭的海報,形成了極為強烈的對比。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原文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804000425-260109?from=fb_share_mo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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