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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決看車禍造成對方脛骨骨折,關於車禍精神慰撫金和解之態樣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從案例中可知機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重要性


 



裁判字號 車禍傷勢 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 精神慰撫金法院判金額 雙方學識經濟加害程度狀況 刑責
臺北地方法院100,訴,4734

1010531


左下肢足部傷口及脛骨骨折接受復建治療,醫院評估予要6個月復建 25萬元 25萬元 原告為大學畢業,每月薪資2萬6,500元,被告則為高中畢業,以駕駛計程車為業,名下有汽車1部。 有期
徒刑
3月
臺北地方法院99,訴,4698

1000420


右側脛骨骨折及肢體多處擦傷 30萬 15萬元 原告為交通大學碩士,年收入約150萬元,被告則為高職畢業,現從事演藝工作。 拘役50日
板橋地方法院100,訴,2235

1010424


左側脛骨與腓骨開放性骨折 80萬元 20萬元 原告之學歷為中學畢業,每月薪資約為35605元;被告為國中畢業,每月薪資約為45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上易,469

1010612


 


左脛骨骨折、左外踝骨折 1,048,605元 40萬元 原告技術學院畢業,月薪約39,854元,其名下99年度所得總額507,537元;被告月薪約為39,383元,其名下99年度所得72,924元,另有田賦、投資,財產總額1,030,930元。 有期
徒刑3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上易,77

1010531


右側脛骨骨折 30萬元 15萬元 原告國小畢業,目前無工作,被告高中畢業,名下僅有投資30萬元。 有期
徒刑
3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訴,3392

1001108


右側脛骨脊撕裂傷骨折合併關節血腫、右側內膝脛骨平台骨折等傷害 30萬元 15萬元 原告年約50歲,高商肄業, 98年度薪資及利息所得為20萬7,285元,名下另有房地4筆;被告則為國中畢業,月平均收入約為3萬元,名下另有房地兩筆。 有期
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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