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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 很重要!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70歲亡者大體火化前一晚,死者女兒黃美娟果然發現醫院開立的死亡證明有誤,應是意外死亡,並非病死,在火化的前幾小時急踩煞車,保住大體後請檢察官開棺驗屍,重開死亡證明,為清寒家屬爭取到200萬元的保險金。
70歲黃國富以資源收回為生,因名字和「國父」諧音,是屏東縣萬丹鄉社皮地區家喻戶曉的人物,3月28日因車禍住院一段時間,出院後身體狀況時好時壞,6月4日因肺炎病逝醫院,家屬原預計6月10日早上舉行告別式火化。
兩個女兒拿出醫院開的死亡證明,發現死因填寫肺炎致死,但醫生忽略了最初的肇因是車禍,起初認為只是小事,隔天再請醫院修改就行,為求心安,當晚打電話給縣議員盧同協請教相關問題。
若火化 保險金難拿
盧同協說,他漏夜打電話詢問警方,得知意外死亡須由檢察官驗屍後才能開立證明,醫院無權修改死因,若牽涉車禍理賠問題,大體最好先保留下來,讓檢方認定,一旦火化,就什麼都沒有了。
盧同協說,聽完警方的說明已是10日凌晨,再過幾個小時就要火化大體,他趕緊通知家屬取消火化,要等檢察官開棺驗屍後再發葬,檢警問完筆錄及驗屍後,重新開立死亡證明,將車禍原因納入;保險公司幾天前依此證明賠償死者家屬200萬元的強制險理賠。
註 : 本文複製新聞報導, 並刪除部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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